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
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上述第(六)项之外的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
前 10 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
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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