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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2:17 股吧网页版
力聚热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任免,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1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且该名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补
选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审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1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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