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补选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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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特殊情
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成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成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成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 2 名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成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关系成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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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以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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