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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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
见书仅供见证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
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列席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
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新疆鑫泰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会议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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