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资金规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在境内期货市场上买进与现货或资产种类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交易方向相反、期限相同或相近的商品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形式。具体是指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进行的套期保值。
公司针对现货交易,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易所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
组),管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期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职责如下:
(一)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预算和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套期保值计划范围内,对日常经营套期保值方案进行审批;
(三)经纪公司的选择和开户;
(四)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五)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六)对外交易和资金调拨授权;
(七)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操作组和风控组,其中期货操作组设置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由物资采购部、销售部及计划财务部等部门职员兼任,风控组由董事办公室(证券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部门职员兼任。
期货操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 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 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四) 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风控组的主要职责为: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 期货操作组下设期货操作组组长、期货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员等岗位。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期货操作组组长:根据期现货市场的信息,结合价格及走势,拟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定期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异常情况的处理(权限范围内)及汇报;
(二)期货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按照批复的期货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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