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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7:44:20 股吧网页版
金辰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3 点 30 分在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 95 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网

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402,9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2.159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69,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553%。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9,012,357 股,反对票 113,400 股,弃权票 46,500 股,同
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59,005,857 股,反对票 119,300 股,弃权票 47,1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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