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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0 12:04:33 股吧网页版
金辰股份: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交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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