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4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8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1,007,017 股,每股发行价 15.5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17,889,324.86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16,138,375.95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01,750,948.91 元。
2024 年 2 月 6 日,扣除相关承销保荐费人民币 12,587,843.96 元后的募集资
金余款人民币 1,405,301,480.90 元已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1,007,017 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4〕
0011000071 号)。2024 年 2 月 27 日,沐邦高科本次发行新增的 91,007,017 股股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沐邦高科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沐邦高科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国金证券针对沐邦高科实际情况制订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国金证券将现场检查事项提前告知了沐邦高科,沐邦高科按照通知的内容提前准备了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5 年 4 月 22 日至 4 月 30 日,国金证券持续督导项目组对沐邦高科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为:丁峰、周刘桥。本次对于沐邦高科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和豪安能源业绩的完成情况等。现场检查主要通过调阅相关资料、访谈、获取资金流水等手段进行。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了相应资料和证据。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沐邦高科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的内部控制制度;查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核对公司相关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在下列方面存在内控方面重大缺陷:
1、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销售的单晶炉于第四季度发生退货,导致公司对2024 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影响较大,表明对客户管理、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2024 年度,因上市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大,导致资金较为紧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江西豪安为了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利用其关联方的特殊地位将上市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预付给供应商后,再通过上述关联方全部回流到上市公司用于偿还借款、日常经营等非募投项目,构成了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并且在此过程中部分资金期间滞留于关联方而形成阶段性资金占用,除了募集资金被阶段性占用外,还存在上市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其他的日常资金拆借而形成的阶段性资金占用:(1)2024 年度,因上述关联方的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违规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22,967.63 万元;(2)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供应商管理、关联方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未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沐邦高科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4 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已披露上述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
(二)信息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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