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5-14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决定对控股股东启动预重整
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今日收到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新
能源控股”)转发的(2025)赣 01 破申 18 号《决定书》、(2025)赣 01 破申 18
号之一《决定书》,获悉南昌中院决定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沐邦新能源控股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公司股份69,723,6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08%,其中 65,483,006 股已被质押,全部股份被多轮轮候冻结。
沐邦新能源控股重整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影响,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且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均与沐邦新能源控股保持独立,南昌中院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南昌中院对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沐邦新能源控股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沐邦新能源控股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沐邦新能源控股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先生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52025005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一、法院决定对控股股东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1、法院决定对控股股东启动预重整的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今日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新能源控股”)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 “法院”或“本院”)送达的(2025)赣 01破申 18 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安义县工投联动投资(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债务人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本院认为,为有效识别债务人沐邦新能源控股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本着挽救企业、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院决定对沐邦新能源控股启动预重整。
在预重整期间,债务人沐邦新能源控股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继续经营的,妥善决定经营事务和内部管理事务,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资产价值;
(三)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四)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就预重整方案作出决策的信息,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五)停止清偿债务,但经临时管理人审查为维持继续生产必要的开支和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六)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并拟定预重整方案;
(七)未经临时管理人允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加入第三人债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法院决定指定控股股东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的情况
公司今日获悉控股股东沐邦新能源控股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2025)赣 01 破申 18 号之一《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25)赣 01 破申 18 号决定书,决定对江
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第十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李锴担任临时管理人负责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临时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向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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