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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8 00:28:44 股吧网页版
*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8


证券代码:603398 证券简称:*ST 沐邦 公告编号:2026-015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西证监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西证监
局”)发出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廖志远:

经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沐邦或公司)、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控股)及廖志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实际控制人廖志远实际控制浙江宝之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之梦),宝之梦为公司关联方。2023 年度公司与宝之梦发生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廖志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披露股权转让协议

2024 年 1 月 5 日,沐邦控股与铜陵高新企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高新企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沐邦控股将其持有的公司17,816,994 股股份转让给高新企航,该事项涉及控股股东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披露,而公司直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才予以披露,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公司,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廖志远作为公司董事长,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问题

根据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2025 年 8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公告》,沐
邦控股计划 2024 年 8 月 16 日起的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公司股票,拟
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截至增持承诺期届满,沐邦控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0 股,累计增持金额 0 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沐邦控股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 沐邦和沐邦控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廖志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总结,严肃整改,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公司内控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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