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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23:37:02 股吧网页版
*ST沐邦: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经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公司对大华所 2025 年度执业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认为:大华所在执业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质量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规定与公司需求,执业过程勤勉尽责,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资质条件

大华所于 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
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 万元;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 万元;

2024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 家。

项目合伙人:姓名徐忠林,2014 年 11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0 月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3 年 12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近三年承办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10 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陈左欣,2023 年 3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 10 月开始
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2 年 11 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4 年 12 月开始
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3 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熊亚菊,199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 年 1 月
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2 年 2 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3 年 1 月开始
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0 家次。

大华所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执业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
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形。

三、质量管理水平

1、项目咨询机制

近一年审计过程中,大华所就公司重大会计审计事项与大华所专业技术部及时咨询,及时解决了公司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审计判断准确合规。

2、意见分歧解决机制

大华所制定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分歧解决机制。当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或专业技术部成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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