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薪酬体系,确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企业文化相一致;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确保薪酬与个人承担的管理责任、行使的管理权限相适应,实现责任、权限与收益的有机统一;
(三)绩效挂钩原则:薪酬与个人职责、贡献、绩效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与评价;
(四)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薪酬委员会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履
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对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在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薪酬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一)基本薪酬:是薪酬的固定部分,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薪酬的浮动部分,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其他经公司合法程序批准的专项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 董事薪酬方案须报股东会批准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按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确定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薪酬;
(二)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进行发放;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薪酬。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由薪酬委员会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
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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