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循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原则,切实履行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执业过程的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 年度监督履职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1、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
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3、业务规模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 万元;
2024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2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7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5、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投资者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东方金钰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60%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判决已履行完毕,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赔付总金额很小。投资者与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蓝盾信息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投资者与致生联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致生联发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20%连带赔偿责任,已出判决的案件大华所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案件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形。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严格履行审议程序,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2025 年度,大华所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审计,同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报告。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
反映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2025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出具 2025 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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