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海勤非诉字[2026]第 002 号
中国·北京
二0 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实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海勤非诉字[2026]第 002 号
致: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根据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所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性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四)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必备信息披露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实施相关事宜,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永杉锂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5 月 6 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股票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并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披露了相关自
查报告。
4、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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