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083-1 号
致: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之杰”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以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审阅了公司制定的《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苏州华之杰电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仅供华之杰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华之杰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2、2026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3、2026年2月25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6年3月2日,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2026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了核查意见,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7、2026年4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期权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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