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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富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1F20250784-03 号
致: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主承销商”)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天富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事项进行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对本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文件;

3.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核查意见;

4. 本所及承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本核查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1. 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001.00 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1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回拨至网下发行。

2.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3. 参与规模

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具体参与规模如下(具体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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