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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8:30:23 股吧网页版
天富龙: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以期货、期权、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含境内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所有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汇率和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且原则上应当控制金融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决定。

第十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分别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和额度内进行单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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