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决策程序,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并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经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 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 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 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 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
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计部等相关人员组
成,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计部同时为审计委员会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议事项落实等。
第十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一) 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日期;
(二) 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
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 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五) 监督、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六) 监督、指导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等内部控制;
(七)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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