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及交易规模。
第二章 定义与适用排除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下列证券投资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远期、掉期(互换)、期权、外汇衍生品、商品衍生品及其组合产品等;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商品、证券、指数等。
第三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具有与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当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原则上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合理谨慎预测的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及其他涉及风险敞口业务项下的需求,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以公司风险敞口预测数据为主要依据,确保交易品种、规模、期限与实际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只允许与具有期货、衍生品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开展相关交易,严禁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主体开展交易。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具备专业资质的受托方。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风险;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实行决策、操作、风控、财务岗位分离原则,相关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四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实行分级审批,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任何交易不得越权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且不超
过 50%,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低于 5000 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证券投资金额”,是指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证券投资发生的累计金额或任一时点持有的最高投资余额。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的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按照上述权限履行审议程序。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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