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层
电话:021-55989888/55989666 传真:021-5598 9898 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50406-00001 号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委托,作为国泰海通承销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友升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发行上市涉及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或“本专项法律意见”)。
《专项法律意见》为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及承销相关事项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投资价值分析、报价及定价合理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专项法律意见中对发行公告、验资报告、定价、配售相关的报表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特别声明如下:
1.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等文件资料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4.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本专项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专项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据此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的《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826.7111 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