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友升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在公司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
决;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 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