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鼎信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 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 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 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
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募投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 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
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
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此外,相关责任人员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以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由董事会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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