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公平、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中涉及“重大”“重要”“较大”“大额”等的判定标准应依照《上市规则》的判定标准,以及上市地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按孰严原则进行判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六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或者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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