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
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其拆借资金、代其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向其提供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第二责任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合规部是监督部门。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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