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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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631 号
致: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药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九洲药业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九洲药业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
路 99 号)。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 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投资预算的议案》;
9.《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10《. 关于 2026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因向银行申请授信而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11.《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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