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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