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
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
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机制,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
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
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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