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
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
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
款预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进口付款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或进口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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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
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销售部门应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三)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总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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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裁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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