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单位实施审计,相关单位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
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目标包括:
(一)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防范财务和经营风险;
(二)确保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促进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五)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部所需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由董事会予以保障。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并披露《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
会成员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
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应及时
向董事会报备。审计部应配备不少于三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或打击
报复。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要求其认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抽调其他部门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予积极配
合。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权威性与独立性原则: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
审计部负责人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具有内部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回避性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
参与相关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谨慎,以专业态度执行审
计业务。
第十四条 保密性原则:审计人员应保守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
泄露相关信息或用于审计以外的目的。
第十五条 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
保证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与时限
第十六条 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他重要分支机构。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对高风险领域应提高审计频率。
第十七条 审计频率要求:
(一)定期审计:至少每年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一次持续性检查监督;
(二)专项审计: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定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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