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联席总裁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联席总裁的履职行为,明确其职责权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联席总裁若干名。总裁、
联席总裁与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共同组成公司高级管理团队,共同推进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裁、联席总裁是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当依法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总裁、联席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总裁、联席总裁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职业道德,无《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期未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限制期未满;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熟悉公司所处行业业务特点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及专业素养,具备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相关行业工作经历,能有效应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复杂问题;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充足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不存在影响履职的重大疾病或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联席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任职的情形。
第七条 总裁、联席总裁的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裁、联席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或解聘;
(二)董事会聘任总裁、联席总裁时,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本细则及相关规定;
(三)公司应当与总裁、联席总裁签订书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任期、薪酬、解聘条件、补偿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总裁、联席总裁的任免结果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总裁、联席总裁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前,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职务(总裁、联席总裁主动辞职或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总裁、联席总裁在任职期间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说明辞职原因、离职后的工作交接安排及对公司后续经营的建议。董事会应当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若因辞职可能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可与辞职人员协商延长离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第十条 总裁、联席总裁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总裁、联席总裁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总裁、联席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妥善做好
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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