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
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别: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财务投资以及大型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及规划,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设立企业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投资决策权限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制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审批决策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
监会相关制度、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内容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
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另有强制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发生的以下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对外投资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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