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
他人的担保以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属于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
得提供担保。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
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
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
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
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牵头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财务部配合进行财
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并起草担保合同,取得被担保企业的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银行信用;
(七)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十)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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