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
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程
序规范、权责明晰、保障公司利益的原则,确保离职过程透明化、管理流程标准化。
第二节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或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通知或辞职报告后及时披露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有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如存在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
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立即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后向公司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持续配合公司对
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
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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