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或单位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而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单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抄报审计委员会。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是指年度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其他年报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是指所披露的年报信息中存在瞒报、错报、漏报的情况,使用这些信息将导致或已经导致公司年报信息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或指引、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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