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资金占用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实施和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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