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财务总监一名,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总经理组织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经济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熟悉其他相关行业,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精力充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本条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查后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总经理离任应接受离任审查。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确定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 制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政策和方案;
(九)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经理依据董事会的明确授权行使资金运用、资本运作、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监督;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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