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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8 18:05:22 股吧网页版
展鹏科技: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9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
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存贷款业务;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购买资产;

(八)出售资产;

(九)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十一)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二)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四)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五)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六)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七)签订许可协议;

(十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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