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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17:03:41 股吧网页版
八方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3
第二节 正文 ......4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4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4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4
四、结论意见 ......5
第三节 签署页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股份”或“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秉承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且该等意见系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作出。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相关口头陈述或说明。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或作出陈述、说明均应附随以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本所律师系基于前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前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2022 年 3 月 16 日,八方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6个月内。

(二)八方股份已开立“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一码通账户号码为 19000152****,证券账户号码为 B88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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