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2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4
第四章 附则......6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之日自动离任;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新一届职工代表董事之日自动离任;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任。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涉及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候选人。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等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其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等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办理。解聘财务总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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