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2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决策程序及登记管理......3
第四章 违规责任追究......5
第五章 附则......5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否则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或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决策程序及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负责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审批事项,并对相关审批材料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经办人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报送至证券部。报送机构负责人及经办人应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
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
(三)董事长审核后对《审批表》签署最终审批意见。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及内容,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信息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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