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高内部控制工作质量与效率,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对实现控制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程度,包括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和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内部控制要素都存在并且设计恰当。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是指现有内部控制按照规定程序得到了正确执行。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办法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公司机构、岗位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设置和分工,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
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六)成本效益原则。评价工作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完成有效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检查监督等要素,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五条 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内部环境的设计及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六条 风险评估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业务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信息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检查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各项应用指引有关内部检查监督的要求,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检查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企业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公司审计部拟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并审阅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三)公司审计部代表审计委员会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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