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业务环节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的审计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规合法;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会双重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会计、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履行以下内部审计工作:
(一)拟定审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
(二)开展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承包、租赁、技术转让等业务的合同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层以上人员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和存放、信息披露、业绩快报及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等经济活动有关特定事项组织专项调查或审计。
(九)按公司董事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协调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听取外部审计就公司年报审计情况的汇报。
(十)做好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及考核工作。
(十一)完成公司及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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