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按照程序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各自制定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上报制度,以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三)发生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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