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证券账户的管理,严禁出现因将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而出现违规交易行为。委托他人交易股票,视作本人所为。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了解《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避免违规交易行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 1),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 2),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行回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获得确认前,不得擅自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买卖。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各账户的买卖行为应该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但出售行为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引起的年内新增股票,新增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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