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八个方面。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三章 评价指标说明
第四条 审计费用报价不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选聘基准价首选同板块上市公司平均收费,其次选择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收费,如果上述两者收费与公司上一年度收费明显偏离的,选择上市公司过去三年平均收费。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 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独立履行合同、承担法律义务的能力,且
已执业十年以上;
(二) 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业务执业证书,且具有经财政部、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第六条 近三年内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犯罪记录或失信行为,不存在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中标,不存在重大经济刑事案件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不存在投标资格被取消,不存在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情形。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时,应当采用风险导向的方法,且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21 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的要求,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拟委派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拟委派的项目组核心成员应具备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了信息安全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足够的技术人员负责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安全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二)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拥有相关技术设备,以确保所有员工理解并遵守保密义务,保证客户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事务所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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