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浙
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 时在浙江天台
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楼报告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汤啸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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