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28 18:18:44 股吧网页版
豪威集团: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281 号
致: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威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豪威集成电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6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85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并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不高于人民币 85 元/股(含)调整为不高于人民币 95 元/股(含),并将实施回购方案的期限由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调整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施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3,436,611 股。

2023 年 8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不高于人民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