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的界定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与本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5、配偶的兄弟姐妹;
6、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章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股东会在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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