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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8:57:02 股吧网页版
南都物业: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第九条 单次投资或单个项目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非高风险投资项目(即不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以下同),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单次投资或单个项目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的非高风险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单次投资或单个项目年度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非高风险投资项目,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经过慎重考虑确需进行相关投资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若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则应同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若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则应同时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投资决策委员会、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投资部门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配合投资部门、财务管理中心、审计法务部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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