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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8:57:20 股吧网页版
南都物业: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商事活动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及公允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对关联人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人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及时予以更新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若需),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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